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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美国保险免税,到底能免什么税?享海外GLOBAL SHARING


DATE : 3 / 2019 | V: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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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美国保险免税,到底能免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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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美国寿险免税大家基本都知道,可是细说起来,这到底是免什么税?大多数人恐怕是迷糊了。



第一  人寿保险的身故赔偿金,保单受益人免交收入所得税。(Income tax) 


这里要提醒下:退休账户401K(包括403B)里面的钱,一旦人过世,会立即转给继承人,算做继承人的收入,需要一次性把税交了,剩下的钱才会给继承人。


那为什么人寿保险不算做收入呢?


道理很简单假如你有一栋房子,买了房屋保险。某天不幸房子被火烧毁了,保险公司赔你保险金,这保险金应该算你的收入吗?当然不算!因为你的房子没有了,这个保险赔偿金是补偿这个房屋损失的钱,是Replacement而已!


运用在人寿保险上是同样的道理。假设被保险人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他如果发生不幸的话,身故赔偿金实际上就是代替他这个人来继续为家庭做经济贡献的呀。


这就是人寿保险的身故赔偿金不算成收入所得的背后逻辑。



第二  以贷款方式从人寿保险里取出的钱,不算收入,也不用交收入所得税。


有些经纪人在推销人寿保险的时候,一些关键的细节没有说清楚,比如在这点上,就有意无意地模糊成“从人寿保单里取钱免税”。


有储蓄投资功能的保单才能有钱可以取。钱能取多少是根据保单的现金值(Cash Value)来决定的。 


为什么要强调保单贷款呢?原因:


本来人寿保险的身故赔偿金是人过世后留给受益人的,而现在我们所谓可以自己先用,实际上是向我们的保单受益人提前去“借”身故赔偿金来用。“借钱“的抵押物就是保单的现金值。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保单能够“用”的钱一定是在现金值的数额之内。


既然是贷款,自然会有利息。但一方面这钱本来就是你自己的,另外保险公司既然要把“活着的时候就能拿钱”作为卖点,收取的利率都是极低的,有些甚至干脆就是零利率。



第三  遗产税问题


如果是一个单单的人寿保险,保险持有人(Policy Owner)是自然人, 人过世之后,身故赔偿金是算入遗产总额来计算遗产税的。


不过,好在美国现在的遗产税免税额逐年上涨,2018年,已经是1100万美金一个人了。夫妻双方也就是2200万美金。对于大部分家庭,离这门槛还远着呢。


假如你还是担心财产太多,会有遗产税的问题,那也还有各种解决之道。我们在其他文章中有详细展开,也可以和我们私信交流。


第四  外国人在美购买保险的税务问题


相比起外国人在美国购房,租金收入需要交收入税;一旦人过世,房子要被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外国人的遗产税免税额只有6万美金,遗产税税率大约为40%)。美国的人寿保单对外国人没有收入税,也不收遗产税



第五  美国身份的人购买的国外保单(香港,中国….)


有美国绿卡或者美国公民当然是美国的税务居民。美国国税局只对美国的保险(美国境内购买的,受美国法律调整的保险)有以上的税务好处。


这是因为美国国税局对每一份人寿保单都有Life Insurance Definitional Testing和Modified Endowment Contract测试。测试通过的才能享受免税好处


其他国家的储蓄投资保单,都不符合美国国税局的要求,因此被视为是投资,加上这几年美国对肥咖条款的运用越来越得心应手,全球追税躲都躲不掉。


所以现在有绿卡的和以后有可能会拿绿卡,打算移民美国,购买非美国人寿保险产品要谨慎。



买不买都可以看看--美国保险费为什么便宜?



常常有人问,为什么美国保险保费比香港的还便宜,听人说便宜30-40%,怎么算的?其实光单单从风险保费来说,30%是有的,但是保费不是只有风险保费一个参数,如果加上其他因素,实际还要便宜更多。接下来先给大家普及人寿保费定价的因素,给大家算一算这30%怎么来的。





人寿保费构成粗略如图:



其中人寿保险定价的三大因素:预定费率、死亡率、预定利率


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主要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来设置的。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


1996年6月开始国内的寿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直到2013年8月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再有2.5%的上限,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2525290.htm)



预定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对于公司成本费用的预测率,包含销售费用、行政费用、运营成本等等,不同公司的费率可能差很多。


死亡率(Mortality Table ,Life Table):也称生命表,是根据一定时期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定人群的有关生存、死亡的统计资料加以分析整理而形成的一种表格,它是寿险精算的数理基础,是厘定人寿保险纯保费的基本依据。

由于只有死亡率是公开数据,今天主要聊聊死亡率。


刚好2016年12月底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生命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16/info4054990.htm)

首先说一下生命表中死亡率的含义,指处于某年龄的男性(女性),在一年内死亡的概率。


比如,中国新的生命表,40岁男性在一年内死亡的概率是0.001651。而女性是0.000692。


(复制到EXCEL的截图)


其次,这是第一次非养老类业务拆成两个表,一表是保障类(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二表是储蓄类(两全保险,分红险),以前都是合并在同一个表中,提高了储蓄类产品的寿险死亡率,所以大家会看到二表的数据比一表的低,这次拆分,主要是为了储蓄类的准确定价。


再来,我们可以从表里得到一些简单的结论:


1、非养老类业务二表比一表概率低。(刚刚解释过)

2、女性的死亡率一直比男性低,因此同等条件下,常见女性保险费一般比男性低就是这个原因。

3、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年龄增长,死亡率先降低后增长,男性拐点7岁,女性拐点在8岁,一般来说儿童5岁前的死亡率跟医疗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条件有关,不过实际情况下,正常保费还是随年龄增长,而递增。

4、在105岁,所有死亡率都假定为100%,因此保险公司所说的终身其实就是105岁。


接着,贴上新表跟旧表的比较:(网上已经有一些对比了直接贴)



那么如何从生命表,看出美国,香港跟中国大陆的保费差别?



简单假设只考虑死亡率的情况下,某40岁健康男性,购买保额100万的定期寿险,另外预定利率为3%,那么在三地的保费是多少(CL1)?


基本公式:保费=死亡率 X 保额 / (1+3%)

中国大陆:0.001651 X 100万 / 103% =1602.91

中国香港:0.0011655 X 100万 / 103% =1131.55

美国:0.000855 X 100万 / 103% =830.10

美国:香港=0.73   香港:大陆 = 0.71  美国:大陆 = 0.52


得出简单的结论:


1、1602.91>1131.55>830.1

2、香港比大陆便宜近30%,美国比香港便宜近30%。


中国大陆用的是新表CL1,香港用的是2014年男性生命表,美国用的是2014非养老金(Non-Annuitant Table)


美国的生命表可以在国税局找到

https://www.irs.gov/pub/irs-drop/n-13-49.pdf 

香港的生命表在香港统计局官网

http://www.statistics.gov.hk/pub/B1120016062015XXXXB0100.pdf

大陆的在保监会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16/info40549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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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美国绿卡越来越难拿了,政策越来越严,EB-5排期越来越长,门槛越来越高,听起来是好像那么一回事,所以一大部分人把目光转到了加拿大的身上,然而也有一部分人坚定不移走美国移民的道路。


美国企业家移民EB1-C


2年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EB1-C美国跨国经理移民,要求申请人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被中国公司派往美国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达到美国移民部门的相关要求后,可以申请美国绿卡,其绿卡是一步到位的无条件绿卡。对申请人学历和语言能力没有明确的要求。EB1类的移民配额高达40000。


EB1C允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从国外转移的高层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到美国,美国公司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陈述,以及其他文件,表明他们有一个清晰合理的企业结构,对聘请海外企业高管的业务需求,以及雇主有经济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资。


美国EB1-C申请条件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美国EB-1C移民对申请人的“经理身份”也有一定的要求:

    A、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B、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C、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D、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

       股东,或是较高层级的主管等。



美国EB1-C移民申请人要求


1、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2、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

3、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4、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办理EB1C有多种操作方式


例如:

赴美自己开子公司

直接收购美国公司

受聘成为跨国公司高管

赴美开公司,看上去很美好,但是这种方式要求美国公司至少经营一年以上,同时还要在各方面达到相应要求,例如工人数,纳税额,营业额等,也就是你必须好好地经营这家公司,而不是只是把它晾在那里。收购符合条件的美国公司,省了一些力气,很多EB1C的申请者选择这种方式,如果找到可靠的美国公司,办理速度是相当快的。

如果第三种可行的话,或许你可以省下一笔钱,如果某现成的跨国集团愿意通过正规人事渠道录用一位中国人,那么于情于理都毫无问题的,企业有用人权,个人有工作权,两情相愿。不过记住你必须是高管的职位。

以上的三种操作方式我们可以总结为:EB1C能否成功,申请人的实力很关键。我们综合以上三种的方式,取其优点,让您在中国的公司赴美,收购一家可持续经营、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收购方式您可以获得美国的实业公司。您将拥有主导投资地位,能全权了解申请过程的每个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您还可以节省资金与时间成本。

享海外在中美两地具有完整的商业投资咨询和服务团队,可以提供标准化的美国小企业收购一揽子解决方案。享海外律师团队全程为您提供商业考察,企业收购,和EB1-C绿卡申请以及收购后服务。让您从投资经营到申请绿卡、获得绿卡的过程更快、更低成本、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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