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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寿保险是如何先“姓保”而后“税优”? — 你必须知道的U.S. Code § 7702安杰法商


DATE : 7 / 2018 | V: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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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寿保险是如何先“姓保”而后“税优”? — 你必须知道的U.S. Code § 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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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跨境系列前面已经介绍了美国的一些基本税种,接下来将进入实战应用阶段:民可以不移,但美元资产要有!但是怎么有:先美国买房还是美国保险?在配置美元资产时,除了保值升值的考虑,有哪些税务问题?美国的房产和国内高昂的房价一比,房子本身就是好广告,有天有地还便宜;保险代理人们面对似懂非懂的大陆客人,除了宣传高杠杆,就是信誓旦旦宣传美国保险避税,没有所得税、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掏钱买房买保险很容易,但是真有那么多简单粗暴的好处吗?究竟该如何看待美国人寿保险的税务负担问题?本文将带您回归法条,共同梳理。


      先“姓保”——

U.S. Code § 7702是什么?


美国的人寿保险免税,是所有叫“人寿保险”的保单都免税吗?当然不是。大名鼎鼎的7702就规定了哪些人寿保险享受“保险免税”,7702具体是美国法典第26篇联邦税法F部分第79章第7702节,它从税务的角度对人寿保险合同做出了定义,1985年以后签发的人寿保险合同都适用该法律。7702规定了三个要求,只有满足这三个要求(无需同时满足3个要求,组合情况详见法条),才算是一个享受国税局税务优待的人寿保险合同。三个要求分别是:现金价值累计测试(cash value accumulation test,即“CVAT”)的要求,基准保费测试(guideline premium test,即“GPT”)的要求及现金价值通道(cash value corridor)要求。


更直白的说,就是从保单的保障属性、投资限额、现金累计方式等作出了多维的考察和限制,保证这真的是一份“保险”,而不是一个披着保险外衣的理财合同或者固定收益产品。

7702节总共包含(a)至(k)共计11大条的内容,解释了现金价值累计测试、基准保费测试和现金价值通道的含义及相应的计算方法。在第(g)段,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合同不能符合(a)段中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判定,则投保人在该合同项下的所得将会产生税务负担——资本利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7702节的(j)条款是一个很有趣的特别规定,该条款规定一些由教会自行设立的死亡获益计划是可以被看做是人寿保险的,即使该计划不符合现金价值累计测试、基准保费测试及现金价值通道的要求,也可以被认定为是人寿保险合同进而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


7702,姓“保”才能节税!


尽管U.S. Code § 7702内容繁多,但它内在的核心逻辑却非常明确,那就是要限制投保人通过人寿保险合同进行投资,限制违背保险姓保初衷的过分投机行为。具体限制方法为:通过强制规定趸交保费与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比例,对于超过比例约定死亡赔偿金的合同来说,其将不被认定为税法层面的人寿保险合同而享受免税,进而该合同项下的收益将会被归为普通收入而产生相应的所得税及消费税。


美国人寿保险究竟该如何“税”?


总体来说,美国联邦税法对待人寿保险是十分友好的:首先,人寿保险合同内部现金价值的增加不作为当期收入征税;其次,人寿保险合同的利益分配(distributions),其征税的基础为先入先出原则(first-in-first-out, FIFO);最后,死亡赔偿金通常不会被征税。

于是,很多投保人看中了人寿保险合同天然的税务优势之后,会想方设法利用美国人寿保险“避税”,其中之一便是趸交保费,把终身寿险作为税务延递的工具。而这样的“创造性”应用就背离了政府设立7702保护弱势群体、保险姓保的初衷,因此美国政府追加了7702A节。7702A增加了美国代理人常挂在嘴上的MEC合同定义,MEC合同中文翻译过来叫修正的两全保险(modified endowment contract, MEC),该条款针对成立在1988年6月21日之后的两全保险合同。MEC主要约束的是人寿保险保费的缴纳方式,即7-Pay test,该测试可以简单理解为美国版防范长险短做的规定。

那么如果一个人寿保险合同只符合了7702的规定,却不满足7702A的规定,它就完全不能享受税法对于人寿保险的税务优惠了吗?也不尽然。在税法层面,可以简单做出以下归纳:完全不符合7702的保险合同税务负担最重——可能会按照所得税或者消费税进行征税;只符合7702却不符合7702A规定的保险合同税务负担相对居中——以死亡为条件给付赔偿金的MEC的收益仍然不受影响,但如果是利益分配(distributions)则会依据FIFO原则征收消费税;完全符合7702和7702A的人寿保险合同可以获得税法给予人寿保险合同所有的税务优惠。


结语


人寿保险合同姓保和避税,从来都是一对双生花,这个原则在美国如此,将来放在中国也应一样。税法层面对人寿保险合同做出的判定,并不以保单在美国购买为前提,而是利用细致的计算方法,对保险合同做出实质的判断,从而确定其是否免税。在美国购买的人寿保单并一定当然的享有税务优惠,在美国之外购买的人寿保单也并非当然的就会被课以重税。是否征税、征哪些税,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忽略帽子看主体,跨境资产配置面对的是新政府、新法规、新体系,不能道听途说,不能简单粗暴,一定要有专业洞见,而后才能少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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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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